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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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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發布日期:[2014-04-29]     點擊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政策,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作出約定。

            第二條 (業主大會的組成)

            本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本業主大會設立的業主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本業主大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成立。

            第三條 (業主大會宗旨)

            本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可靠、舒服、文明的環境。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四至):東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

            (三)物業類型:住宅物業。

            (四)物業管理區域概況:

            占地面積:________㎡;

            房屋總建筑面積:_______㎡,其中:住宅 _________㎡,____套;非住宅____㎡。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五條 (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決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及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續籌方案;

            (四)決定業主大會訴訟事宜;

            (五)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六)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權限和活動經費;

            (七)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審議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十)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大會可以選擇下列形式召開會議,具體會議形式由業主委員會確定。

            (一)集體討論的形式;

            (二)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第七條 (業主代表的職責)

            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業主意見,并向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八條 (業主大會表決形式)

            業主大會采用以下第兩種形式進行表決:

            (一)設投票箱: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自行將個人意見投入投票箱內,經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二)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有關人員逐戶派發、回收業主意見,經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第九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條件)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無力履行職責時,由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召開:

            (一)0.2以上業主提議;

            (二)發生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事項,需要及時處理的。

            第十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選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

            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三)征詢意見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發放征詢意見表或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

            (四)回收統計意見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根據第九條的規定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計。

            (五)通報大會議事決定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在公告欄通報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根據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十一條 (業主投票權的確定)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下列計算方式確定:按業主大會會議上投票權的規定計算;

            第十二條 (業主投票權代理)

            業主在行使選舉權時,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監護人代表業主投票,可視為業主授權,不再辦理書面委托手續。

            第十三條 (重大事項決策要求)

            涉及支取專項維修資金、解聘物業公司等重大事項,在業主大會召開之前,事先告知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辦事處、居委會,并在其監督指導下嚴格按程序召開業主大會;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對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和任期)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

            (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也可以按本議事規則的約定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三)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五)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缺額補選)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 0.3的,應當在月內召開業主大會,及時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選工作。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印章的使用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計____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____元/月;

            (三)有關人員津貼,共計費用____元/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_______________ ,費用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費用_____________;

            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來源采用下列第___種籌集方式:

            (一)每一業主每月按每㎡建筑面積交納_____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的_____%,合計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費收支帳目由____代為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每____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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